認識這次對談
訪者:大家應該都聽過英國的 Artist's Resale Right(藝術家轉售權,ARR)。有些人可能本身就是曾經收到轉售權利金的藝術家;也有人可能是曾經支付過這項費用的收藏家。今年正好是這項權利在英國實施 20 週年,它於 2006 年正式引入英國。
因此,我們邀請到 Christian Zimmermann,他是 DACS(Design and Artists Copyright Society,設計與藝術家著作權協會)的 CEO。DACS 是在英國負責替視覺藝術家及其受益人收取與分配相關權利金的機構。這次對談中,我請 Christian 從實務面拆解 Artist's Resale Right 究竟如何運作,也帶我們回顧為什麼英國當初會引入這項制度、2006 年藝術世界對它的反應,以及一個長期存在的批評:轉售權利金是否其實主要只讓最頂尖、最成功的藝術家受益。
我們也談到轉售權利金最常見的誤解、這類法律是否正在全球擴散,以及隨著藝術市場持續演變,現行制度未來可能需要哪些調整。Christian,非常感謝你來。 Christian:也謝謝你今天邀請我。很高興來到這裡。 訪者:當然,是我的榮幸。今年正好是英國 Artist's Resale Right 20 週年。我相信很多聽眾都聽過它,有些人可能以藝術家、收藏家、畫廊或拍賣行從業者的身分直接接觸過。不過我們先從最基本的地方開始:你可以簡要說明 Artist's Resale Right 在英國實務上怎麼運作嗎?
藝術家轉售權如何運作
Christian Zimmermann:當然。在英國,Resale Right 是一項和 copyright 類似、與著作權並列存在的權利。當藝術家的作品在藝術市場再次被出售時,藝術家可以取得一筆 royalty。交易中必須有 art-market professional 參與,例如拍賣行、畫廊主或藝術經銷商,而且作品成交價必須超過 £1,000。
一旦符合這些條件,就會產生轉售權利金。它適用於受到 copyright 保護的原創 graphic or plastic art,也涵蓋符合條件的 limited editions。權利金是依 sliding scale 計算:最初是 4%,之後逐級下降到 0.25%。前 £50,000 的部分按 4% 計算,之後比例逐段降低,而單一交易可收取的最高金額是 £12,500。
當作品成交價達到 £2 million 或以上時,就會碰到這個上限。因此,即使一件作品賣到 £60 million,該筆交易的 ARR 仍然最高只有 £12,500。法律上,seller 與參與交易的 art-market professional 對支付權利金負共同及個別責任。不過實務上,例如拍賣行可能會把成本轉嫁給 buyer,而畫廊則經常自己吸收。在英國,它同時也是 compulsory collective right。
也就是說,只有像 DACS 這樣的 collecting society 能夠代為收取,藝術家、繼承人或 beneficiary 不能自己直接向市場收款。這項權利的存續期間和 copyright 相同,在英國就是藝術家一生加上死後 70 年,所以 heirs 與 beneficiaries 也能受益。而且不同於 copyright,藝術家不能出售或放棄這項 Resale Right,它會一直留在藝術家身上。
這項權利會一直存在,藝術家依法必須享有它,也必須能取得相關款項。只有在藝術家去世後,才能透過 will 把權利留給 beneficiary。這大概就是最精簡的說明,當然實務上還有很多細節。 訪者:有一件事我非常感興趣,而且我覺得過去其實沒有太多討論,就是英國當初引入 Artist's Resale Right 的政策背景。既然今年是 20 週年,當時 2006 年為什麼會採用這套制度?不同藝術市場群體當年的反應又是什麼?
制度的歷史與英國的引入
Christian Zimmermann:英國其實花了很長時間才承認這項權利。這個概念最早在 19 世紀末、20 世紀初的法國形成,核心想法是:藝術家應該能在作品第一次售出之後,仍然「跟隨」作品後續的市場流通。這也是法文稱它為 droit de suite,也就是「right to follow」的原因。
法國最終在 1920 年把它正式寫入法律。有一個經常被引用的經典例子:Jean-François Millet 在 1860 年左右,以約 1,000 francs 售出《L'Angélus》,而他和家人的經濟狀況一直相當困難。
第一次出售之後,作品不斷轉手,每一次售價都是原始價格的倍數成長。到了 1890 年左右,價格已經來到大約 750,000 francs。你可以很清楚看到價值增加得有多驚人,但 Millet 本人,以及尤其在他去世後的家人,完全沒有分享到這種增值,生活仍然非常困難。
這正是法國法律想處理的不公平。藝術家經常在作品剛完成、或職涯非常早期時,因現實壓力而用很低的價格出售;但之後作品增值,真正獲利的卻往往是其他人。這就是 droit de suite 概念形成的背景。後來它也進入 Berne Convention,成為國際著作權體系中的一項原則,不過對締約國而言,是否實際引入 resale right 仍然具有選擇性。
到了 2001 年,European Union 通過了 resale right directive,要求會員國最晚在 2006 年前把這項權利納入各自的國內法。當時英國仍是 EU 成員,因此也必須實施。
英國此前沒有承認這項權利,因此一路用到最後的實施期限。最後在 2006 年 2 月 14 日,也就是 Valentine's Day,正式生效。所以正如你前面說的,今年就是 20 週年。
英國因為過去沒有這項制度,也取得了一項特殊過渡安排:最初只需要對 living artists 實施。直到 2012 年才完整擴及 deceased artists 的 beneficiaries。制度剛引入時,藝術市場其實有非常強烈的反對。
DACS、許多藝術家與其他藝術組織當年都非常積極遊說英國政府實施 ARR,之後又再次爭取 2012 年完整擴大適用。但當時藝術市場很擔心它會削弱、甚至摧毀英國市場,而英國一直都是全球最重要的藝術市場之一。
實際結果並沒有顯示 ARR 對英國藝術市場造成負面影響。當初很多人說,seller 和 buyer 會乾脆把交易移到沒有 resale right 的國家,高價交易可能會流向 United States 或 Switzerland 等地。但過去 20 年,我們沒有看到有實質證據證明這種大規模外移真的發生。
其中一個原因,是把 resale royalty 放進整筆交易價格中看,其實比例相對小。你如果真的把作品運到國外,會產生 insurance、packing、shipping、可能還有 import tax 等成本。單純為了避掉一筆相對 modest 的 ARR,而把交易搬到另一個國家,通常根本不划算。
所以這大概就是它在英國開始的方式。老實說,自 2006 年以來,制度可以說越來越穩固。20 年後的今天,我們和大部分藝術市場從業者都建立了非常好的合作關係。英國藝術市場仍然很強,也依舊是全球最大的幾個市場之一,雖然 United States 目前是世界最大的藝術市場。
哪些藝術家真正受益
訪者:其中一個長期存在的批評是:resale royalty 其實主要只會讓最成功的藝術家受益,也就是那些市場本來就很強、作品已經賣得非常貴的人。可是如果你看 DACS 過去 20 年累積的數據,實際情況真的是這樣嗎?到底是哪些人在收到這些權利金?
Christian Zimmermann:我認為這就是最大的誤解之一。當然,已經非常 established 的藝術家與重要 estates,在作品轉售時也會收到 ARR;但整個制度的設計本來就不是只為市場最頂端服務。每一筆交易最多就是 £12,500,不論作品賣 £2 million、£20 million,甚至更高,都不會繼續無限增加。因此,它並不是讓超高價作品按照成交額無止盡地取得更多權利金。
更重要的是市場中低價位發生的事情。超過一半的個別 ARR payment 都低於 £500,最近的數字大約是 59% 到 60%。這代表非常大比例的權利金,其實來自價格相對 modest 的作品,而不是數百萬英鎊的 masterpiece。大約還有 8% 的 payment 是給第一次收到 ARR 的人,其中就包含 1990 年後出生的新興藝術家。
自制度引入以來,DACS 已經把超過 £140 million 的 ARR 分配給數千位藝術家與 heirs;光 2025 年,就有約 £9.2 million 的 Artist's Resale Right 權利金,支付給大約 2,000 位藝術家。從受益人的廣度來看,它絕對不只是少數名人的故事。
Christian Zimmermann:對 living artists 而言,即使看起來不是非常巨大的 payment 也可能很重要,因為藝術家的收入通常非常 irregular。我們之前做過研究,發現受訪藝術家中有四分之三會把 resale royalty 重新投入 practice,例如支付 studio cost、材料、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等。對 estates 來說,這筆錢則可以支持 archiving、cataloguing、conservation、authentication,以及整體 legacy management。有些 estate 對 ARR income 的依賴程度其實非常高。
常見誤解與支付責任
訪者:這很有幫助,因為大家常常只看到 headline auction prices,就直覺認為 resale royalty 是附加在那些超高價交易上的另一筆費用。那麼你現在還經常遇到哪些其他誤解?不論收藏家或 art trade,大家最容易誤解 ARR 哪些地方,例如它到底做什麼、實際由誰支付?
其中一個誤解,是把它想成「所有藝術交易都要繳的一般稅」。它不是。它只適用於符合條件的 resale,而且必須有 art-market professional 參與、成交價也必須超過法定 threshold。純粹兩位私人之間的 private sale,就不是同一種情況。此外,藝術家本身與作品類型也都有 eligibility rules。
另一個常見誤解,是到底誰負擔這筆成本。法律上,seller 與 art-market professional 共同及個別負責,但實際商業安排可以不同。拍賣行可能把 ARR 顯示在 buyer 要支付的費用裡,而 gallery 則可能自行吸收。因此收藏家的實際感受,會因為從哪裡、用什麼方式買作品而不同。
行政成本有時也被過度誇大。當然制度一定會有 administration,而 DACS 也長期和拍賣行、畫廊、dealer 合作,讓申報與分配盡可能有效率。但如果把 ARR 和整個英國藝術市場規模相比,權利金只佔非常小的比例;近期的比較大約只有整體市場價值的 0.1%。
國際互惠與制度缺口
訪者:藝術市場本質上是 international,所以一項 resale right 能發揮多大作用,也會受到英國以外制度的影響。過去 20 年,這種 legislation 在全球擴散到什麼程度?今天最大的制度缺口又在哪裡?
Christian Zimmermann:全球的確有非常顯著的成長。現在已經有超過 90 個國家具有某種形式的 resale-right legislation。當然,不同國家的制度細節並不完全相同,而且跨國實際能否互相支付權利金,也取決於 reciprocity,以及各國法律和 collecting societies 之間建立的機制。
Australia 在 2010 年引入 resale royalty scheme,New Zealand 則在 2024 年底開始實施。英國已經和這些市場建立 reciprocal arrangements,因此符合資格的 UK artists 可以在作品於當地轉售時受益,而那些國家的 eligible artists 在英國發生符合條件的 resale 時,也能取得權利金。我們已經開始透過這些 international relationships 實際收取與分配 royalties。
其他地區也正在推進。South Korea 正準備實施 resale right,而 Canada 也一直積極研究導入。這種 momentum 非常重要,因為藝術品本來就會跨國流動,收藏家也進行 international transactions。參與的國家越多,藝術家就越有可能真正持續分享到自己作品後續的 economic life。
最大的兩個缺口尤其重要,因為它們本身就是超大型市場:United States 和 China。在美國推動 federal resale right 的難度非常高。California 過去曾經有相關法律,但後來核心條文被法院推翻。China 也曾經在 copyright-law reform 的討論中提出 resale-right provisions,但至今尚未正式成為法律。
對我們來說,global expansion 並不是為了「多增加一筆成本」而增加成本,而是因為藝術市場本身就是 global。如果主要市場都建立相對一致的規則,就能形成比較 level playing field,也不會讓藝術家能不能得到權利金,過度取決於交易碰巧在哪個國家發生。
作品類型與制度的未來
訪者:如果往未來看,制度實施 20 年之後,你覺得英國現行 framework 本身有哪些地方應該調整?畢竟從 2006 到今天,藝術市場不論 internationalization,或流通的作品類型與 technology,都已經變化非常大。
Christian Zimmermann:確實有一些值得重新檢討的地方。最簡單的一個就是 maximum royalty。這個 cap 實質上已經 20 年沒有真正跟著經濟環境成長。如果把歷史金額用 inflation 調整,你完全可以主張今天的上限應該更高。不過同時,policymakers 也必須考慮 UK 和 New York、Hong Kong 等市場之間的 competitiveness,所以這裡需要找到 balance。
另外還有作品類型本身的 interpretation issue。Applied arts 與 design 就是一個很好例子。有些作品明明受到 copyright 保護,但 art market 的不同從業者對它是否落入 resale-right regime 仍有不同理解。如果法律能提供更清楚的界線,對藝術家與市場雙方都會更好。
再來就是 technology 與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的更大問題。AI 正迫使整個社會重新思考:什麼東西構成 work of art?誰是 author?creativity 到底發生在哪裡?什麼應該得到 legal protection?這些當然不只是 ARR 自己的問題,但它們一定會影響我們未來怎麼理解更廣義的 artists' rights。
讓我覺得比較鼓舞的是,大家對「如何支持藝術家」的 mindset 正在改變。視覺藝術家常常不像 writers、musicians 或其他創作者那樣,天然擁有可以反覆產生收入的機制;同時很多地方對 visual art 的 public funding 又正在受到壓力。任何能讓藝術家 sustain a practice、繼續創作的制度,都值得被認真看待。
過去很長一段時間,為這類 rights 辯護一直是 uphill struggle。但 20 年經驗之後,我們現在有實際 evidence:英國藝術市場沒有消失;數千位藝術家與 heirs 真正收到收入;越來越多國家也開始採用類似制度。因此,現在更好的問題應該是「接下來 20 年要怎麼把 framework 做得更好」,而不是重新爭論「藝術家到底應不應該分享到作品轉售價值」。
對談收束
訪者:Christian,非常感謝你帶我們理解它實際怎麼運作、過去的爭議如何演變、真正受益的人是誰,以及未來這套制度可能往哪裡走。真的很感謝你撥出時間。
Christian Zimmermann:謝謝你。很高興參加這次對談。一方面回顧已經做到的事情,另一方面繼續討論,未來要如何讓藝術市場對藝術家更公平,也更 sustainable。
